大马人权委员会对于报载政府可能引用紧急状态以进行抗疫的建议感到忧虑,因为这将对国家及人民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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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我国曾在1964年,66年在砂拉越、1969年全国紧急状态及1977年在吉兰丹州,在这之前的紧急状态也造成国会停摆及经济受到影响。
据称,在宪法下,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影响,国家元首可以颁布紧急状态,然而当前新冠肺炎造成的健康及经济问题并未影响国家的安全,况且公众已遵守政府推行的行管令及标准作业程序,这方面已足于应付抗疫的需求,因此有关建议显然未依据现有的宪法行事。
文告呼吁政府重新检讨采纳紧急状态抗疫的需要,尊重及维护国家现有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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