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今日(13日)以4对3多数票裁决,非婚生伊斯兰教子女不能冠父名。
以上诉庭主席拿督罗哈娜为首的7司批准由国民登记局、其总监及政府,寻求撤销上诉庭裁决所提出的部分上诉。
- Advertisement -
上诉庭在2017年裁决,伊斯兰教私生子女可冠父名,而不是“宾阿都拉”(bin Abdullah)。
罗哈娜发表多数裁决时指出,《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令》第13A条文,并不能用以登记马来穆斯林子女的出生,因为马来人没有姓。
她说,上述条文无法应用在马来人的命名机制,以及无法让孩子冠上自称为孩子父亲的人士的名字。
不过,罗哈娜谕令登记局总监移除本案孩子报生纸上的“宾阿都拉”字眼。
“第一答辩人(孩子)的名字无‘宾阿都拉’,这将获得保留。”
她指出,登记局总监无法在这名孩子身上,落实全国伊斯兰教裁决理事会的裁决,因为在柔佛,宪报并无公布如何为一名私生子女命名的伊斯兰教裁决。
投下赞成票的是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莫哈末扎瓦威和丹斯里依德鲁斯;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黄达华,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和拿督娜丽妮则持反对意见。
根据伊斯兰教法,在父母婚期6个月内出生的孩子,可被视为私生子女。
这名孩子的父母申请援引《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令》第13A条文,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冠父名,但遭登记局拒绝,理由是这名孩子是私生。
- Advertisement -
法庭姑隐这对夫妻和孩子的名字。
这对父母在2016年向高庭入禀司法复核申请,但在2016年8月4日被驳回。
2017年5月25日,上诉庭批准他们的司法复核,以强制登记局总监将孩子报生纸上的“阿都拉”姓氏,改为孩子父亲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