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1990年代国家银行外汇亏损案皇家调查委员会(简称:国行炒汇案)报告今日出炉,而报告鉴定国行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炒外汇亏损高达315亿令吉,报告认为,国行炒汇案,触及刑事法典第406与第409条文,即刑事失信。
这份长达524页的报告,皇委会认为时任财长(安华)蓄意掩盖事实,并向内阁发表误导声明;同时时任首相(马哈迪)给予放行(Green Light),纵容时任财长安华的行为,其中一部分提到马哈迪犯错。
据悉,皇委会的职权包括鉴定国行是否真如指控般,在上世纪90年代的换汇交易中亏损,乃至它对国家经济的冲击。同时,它也鉴定国行的相关换汇交易,是否抵触1958年中央银行法令或其他法律。
诺莫哈末是负责人
皇委会指出,时任国行顾问诺莫哈末耶谷是国行炒外汇交易的负责人。诺莫哈末耶谷是在1986年至1993年期间,管理外汇与本地金融市场监管。报告也指出,其他人也同样难辞其咎。
国行外汇亏损案发生在马哈迪担任首相期间的1980与1990年代。国家银行当时投入外汇市场,并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因交易失利损失惨重,亏损了315亿令吉。
当时担任国行顾问的诺莫哈末耶谷因而辞职,但他于1998年重返国行,之后出任第二财政部长。他目前是联邦政府投资臂膀国库控股副主席。
报告指,虽然诺莫哈末耶谷有国行资金,也有决定权力,但若无上司或其他掌权者的直接批准或默许,他不可能长期这么做。因此,皇委会认为,按照刑事法典第34条文或第107条文,这些人有共同责任,可诠释为同谋或教唆。
皇委会点名的人,包括已故前国行总裁查化、副总裁林西彦、国行董事局、时任财长安华与时任首相马哈迪。报告指出,这起事件也涉及欺诈,违反刑事法典第417与418条文。
皇委会指出,可以证实的是,国行、财政部、总稽查署的数人,包括国行董事局与时任财政部长安华掌握炒汇亏损的所有信息,涉及掩盖国行炒汇案的实际亏损。
报告更指责马哈迪与安华向内阁隐瞒炒汇亏损的实情。
因此,皇委会认为,这已触犯刑事法典第406及第409条文(失信罪);同时也违反刑事法典第417与418条文即欺骗内阁。
交易量超过储备金
报告认为,国行炒汇活动,其交易量超过储备金,违反1958年国行法令第31(a)。报告还指出,国行年度报告并未公布实情,反映有人蓄意隐瞒事实。
报告说,有鉴于国行之后已改革良多,皇委会暂无任何改善国行的建议。此外,皇委会也接纳了42份呈堂文件。
政府在今年2月15日宣布将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国行外汇亏损案。皇委会于7月15日正式成立,而该皇委会主席是前政府首席秘书兼国油主席丹斯里西迪哈山。
召开8天公开听证会
国行外汇亏损报告案皇委会共召开了8天的公开听证会,并传召了包括马哈迪、前副首相安华和前财长达因在内的25名证人供证。
此外,皇委会也接纳了42份呈堂文件,而皇委会在10月13日提呈报告至国家元首。
建议援引刑事失信条文 调查诺莫哈末耶谷
皇委会报告指出,在诺莫哈末耶谷的管理下,1992年,1993年及1994年的外汇交易,违反了1958年国家银行法令31(a)条文的指示与管制,其行径也抵触了国家银行管理处的作业与法令,因此诺莫哈末耶谷或可能在国家银行资金下构成失信的基础。
报告建议援引刑事法典406或409下的失信条文正式调查诺莫哈末耶谷。
报告续说,在国家银行法令下的30(1)(d),第4及第28条文,阐明国行在国际储备金管理的相关条规。诺莫哈末耶谷身为时任银行局的顾问,正如其他证人在声明中阐明以及其他文件列明,诺莫哈末耶谷拥有有关资金的绝对权力。
“这包括第6名证人费查曼在听证会上指出尽管当局为交易员设下3000万美元的外汇交易顶额,但是诺莫哈末耶谷则没有限额,并曾指示费查曼进行一天高达8亿美元的交易,第18证人阿兹曼也曾透露管理层在处理外汇交易上没有限额,并以首席交易员及诺莫哈末耶谷的指示为依据。
报告也指出,没有证据显示诺莫哈末耶谷在指示交易员进行外汇交易前,曾寻求国行管理层的核准,时任国行副总裁丹斯里林西彦也曾表示,诺莫哈末耶谷是需要为外汇交易负责任的人士,并说明诺莫哈末耶谷不曾向他汇报有关外汇交易,或者在外汇交易前,寻求其批准。
“根据1990年3月20日与1990年4月19日的备忘录显示,所有有关外汇交易只有诺莫哈末耶谷在处理,诺莫哈末耶谷以猜测的方式进行外汇交易,将国家银行曝露在高风险下。根据内部稽查报告,种种证据显示诺莫哈末耶谷种种没有根据的方式及在履行职责上忽视其法律的部分。“
报告也指出,若没有获得上层的同意,诺莫哈末耶谷绝不可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而在这项案件上与诺莫哈末耶谷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者也可以在刑事法典34条文或107条文下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