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说,控方在沈可婷案件中出现的双重性,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不同犯罪,分开控状),导致高庭的裁决是非法的裁决,是上诉庭决定接受沈可婷上诉的原因。
“所以,连副检察司也无法回答我(提控)究竟是危险或鲁莽?”
她说,在此案中,无论是裁决或提控会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也站不住脚。
她说,沈可婷面对的提控是“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这是不对,因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下,每一项控状必须有一个特定的罪名,但是此案中有一个指控出现两个罪名。
她续说,法庭认同上诉方挑起的双重性问题,在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1(1) 条的指控有3项不同的罪名,而对上诉人的指控是“鲁莽或危险驾驶”。
她说,《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已经阐明,每项指控必须只有一项罪名,在本案中出现重叠性则意味着有两项罪行,已经违反了上述条文。
“我们无法认同控方指双重性不会造成上诉人被误判的现象, 因为每项控状的诠释并不同。”
法官说,这不是控状上的缺陷,而是控状的诠释。
她说,《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无法认同双重性,被告必须知道他们的面对的控状。
她说,高庭第二次审讯时的裁决,与控状一样是不合法。
“他必须有某种特定的指控和罪名,仅仅因为指控出现双重新而造成控状缺陷的理由。”
法官续说,法庭发现在推事庭的检控阶段已经出现混淆,在推事庭期间,辩方是从危险及鲁莽驾驶的角度辩护,控方则以鲁莽驾驶角度检控。
“然后,在高庭第一次审理时,控方却说是危险驾驶,辩方在两次辩论则为危险及鲁莽辩护。”
“这种双重性或缺陷式的提控在法律上造成的后果是什么?我们选择根据遵守《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
事故无法避免
哈达丽雅说,根据推事判词中第149段中说明,这起事故是无法避免,唯一避免事故的方式就是让汽车从蚊型脚车身上飞过。
“这不是开玩笑,这是正确,没有办法可以避免事故,因为所说的不是一两辆脚车,而是30到40辆脚车。所以,推事裁决的判决和判决理由是正确,我们必须尊重。”
她也解释上诉庭批准上诉的原因时说,无论是控状或裁决皆存在缺陷,双双没有按照法律。
她说,那是上诉人的权利,在法律下,无论是提控或定罪都必须正确。
“因此,法庭允许上诉人的上诉,并推翻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裁决及刑罚,上诉人无罪释放。 你现在是一个自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