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坦沙隆的陈情书,要求重新检讨他贩卖军火和藏有子弹的2项罪控,已被总检察署驳回。

总检察署驳回以色列男子阿维坦沙隆的陈情书,要求重新检讨他贩卖军火和藏有子弹的2项罪控。

主控官莫哈末慕斯达法副检察司禀告地庭法官诺丽娜,上述陈情书是在本月8日提呈总检署。

慕斯达法也要求法庭择期为此案重新过堂,因为仍有2份文件尚未移交辩方,即闭路电视的报告及鉴证报告的分析。

“有鉴于此,我建议维持在早前所择定的日期审讯。”

在这之前,法庭择定于今年9月30日、10月1日至3日、7至11日聆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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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日(30日)则择定于9月2日,为本案重新过堂。

另一方面,阿维坦的代表律师拿督纳兰星说,基于私人理由而不再成为他的辩护律师。

“我不会再为他出庭,不过,他会由另一名律师黄秉泓(译音)代表。”

上述律师今日也现身法庭,并证实此事。

根据经修正的首控状,阿维坦被指藏有一盒装有8枚Shell Shock NAS3 9毫米的子弹、3盒装有150枚Bullet Master的子弹,以及在3把无执照的枪械发现的42枚子弹,因而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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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经修正的次控状,阿维坦被指贩卖6把枪械,分别是美国格洛克19口径9X19手枪(序号AEGS286)、西格与绍尔P3205P号半自动手枪(序号58C283463)、贝雷塔美洲狮8000FT半自动手枪(序号T6429-10G002496)、奥地利格洛克17第4代口径9X19手枪(序号BDZZ090)、美国史密夫韦森军警型半自动手枪(序号DSW9077),以及土耳其斯托戈美洲狮8000F半自动手枪(序号T6429-08-A029304)。

他因而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7(1)条文(贩卖军火),一旦治罪,将面对不少过30年监禁及不超过40年的监禁,与鞭笞不少过6下。

根据控状,被告是在今年3月26日傍晚6时46分及28日傍晚6时,在安邦路的一家酒店客房犯下上述2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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