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农场工友自今年4月起虐打女友的4岁女儿受伤,周三在怡保地庭对控状俯首认罪,法官阿兹莎阿末将案定于6月19日作出判决。
37岁的被告阿都拉曼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面对提控,主控官达灵丽在被告认罪后,向法庭建议不允准被告保释,以免被告骚扰受害者,并获法官批准。
被告是被控在怡保东璇园一住屋虐打及致伤4岁女童,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在此法令条文一旦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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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被告与女友(34岁)及其一对子女住在怡保东璇园。于今年4月起,因女童经常吵闹而遭到被告掌掴及拳打脸部及头部。女童母亲企图阻止时也遭对方殴打。
本月9日至12日,被告疑因女童吵闹与哭泣,连续4天分别殴打、掌掴与狠踹女童头脸身体,用竹条与铁棒殴打她,更用铁耙背打女童的大腿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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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母亲在忍无可忍下,于12日当天带女儿前往警局报案及验伤。警方过后将被告及女童母亲逮捕,并于周三提控被告,女童母亲被列为控方证人。#